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四十四条有效松花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流域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建立健全生态保护长效机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