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松花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流域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建立健全生态保护长效机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