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三条有效松花江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漂浮物、垃圾等废弃物的清理处置。禁止在松花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畜禽尸体、粪污、农作物秸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