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省和松花江流域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国家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制度和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制度。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在松花江流域内排放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的化学物质的地区、行业和工业园区,定期组织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并会同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开展松花江流域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
松花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