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松花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松花江流域地下水资源保护,对沿河道、湖泊垃圾填埋场、加油站、储油库、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以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开展调查评估,并采取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

松花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油气开采区等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