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大事项,督促检查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松花江流域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