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大事项,督促检查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松花江流域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