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遵循统筹协调、科学规划、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系统治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