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松花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高效合理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流域生态安全、提高水旱灾害防御能力的责任。

松花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林业和草原、能源、畜牧业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松花江流域各级河湖长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负责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