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有效松花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在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污口后入河前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开展人工湿地建设,减轻污染负荷,改善河流水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