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松花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统筹规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设施,满足污水处理需要,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保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松花江流域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加强运营管理,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严格执行污泥无害化处置标准和规定,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防止二次污染。

鼓励和支持松花江流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及相关企业对处理后的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