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有效松花江流域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松花江流域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松花江流域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