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各类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松花江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松花江、嫩江的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