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各类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松花江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松花江、嫩江的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