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松花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明确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具体地域范围和实施时间,应对化冰期、汛期等特别时段的水质超标风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