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水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水污染物。

松花江流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