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松花江流域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已建成的水污染防治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停运,因事故、自然灾害停运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