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松花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推行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加强再生水管网等非常规水利用设施建设。景观绿化、工业生产、市政用水、建筑施工等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源,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