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松花江流域农业面源污染、工业污染、城乡生活污染等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