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松花江流域农业面源污染、工业污染、城乡生活污染等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