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松花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松花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加强饮用水应急水源、备用水源建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