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松花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加强农业节水设施和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建设。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提高农业用水效率。禁止开采深层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

松花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节水工艺、技术、装备、产品和材料,推进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支持工业园区企业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松花江流域高耗水工业企业应当实施用水计量,优先使用国家鼓励的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进行技术升级改造。

松花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城市老旧供水设施和管网改造,推广普及节水型器具,开展公共机构节水技术改造,控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完善农村集中供水和节水配套设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