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松花江流域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表水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控制指标,并符合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要求;地下水取水总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并符合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要求。

松花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节水标准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农业、工业、生活、生态等用水量控制指标。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