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松花江流域市(州)、县(市、区)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