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第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松花江流域市(州)、县(市、区)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