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第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松花江流域水资源条件、生态环境状况、区域用水状况、节水水平等,统筹当地水和外调水、常规水和非常规水,根据国家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制定松花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松花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明确相关河段控制断面流量水量、水位管控要求,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