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松花江流域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和城镇节水降损措施,鼓励、推广使用先进节水技术,加快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有效实现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