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松花江流域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重大产业、项目布局及各类开发区、新区规划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