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水污染防治要求,确定松花江流域市(州)人民政府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