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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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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水污染防治要求,确定松花江流域市(州)人民政府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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