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根据松花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措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