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松花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本行政区域松花江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松花江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