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十一条有效松花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编制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