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十条有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以及重大产业政策的制定,应当与松花江流域内生态系统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