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冬枣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产业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冬枣科技研发与人才培养、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产品质量提升、流通体系建设、品牌建设与冬枣文化推广等。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融资、土地流转、企业联合等方式参与冬枣产业发展。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