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冬枣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产业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冬枣生产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采取电子商务、直播带货、社区营销等方式,推动品牌营销,拓宽销售渠道。电商经营者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不得夸大宣传,误导消费,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