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冬枣集中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用,完善冷链保鲜、仓储物流、快递配送、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和服务,畅通产销对接渠道,促进冬枣及其制品交易。

鼓励和支持冬枣生产经营者采取直采直销、连锁经营、精细化定制等方式,拓宽冬枣及其制品销售渠道。

支持冬枣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相关工作,延伸冬枣产业链,拓宽冬枣产品销售市场。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