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冬枣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安全第三十条有效冬枣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冬枣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证其销售的冬枣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农户提供冬枣快速检测、承诺达标合格证便捷开具等服务,引导农户积极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