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冬枣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安全第二十九条有效冬枣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冬枣生产记录,如实记载生产过程中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采摘日期等。冬枣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变造冬枣生产记录。鼓励和支持其他冬枣生产者建立冬枣生产记录。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