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冬枣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安全第三十一条有效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冬枣质量安全全过程监督管理。鼓励冬枣生产经营者在冬枣及其制品包装上使用防伪查询技术。鼓励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冬枣生产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