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冬枣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冬枣生产记录,如实记载生产过程中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采摘日期等。

冬枣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变造冬枣生产记录。

鼓励和支持其他冬枣生产者建立冬枣生产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