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冬枣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安全第二十六条有效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冬枣种植过程中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推广使用生物有机肥、绿色综合防控技术等,保障冬枣质量安全。冬枣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等规定。禁止在冬枣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