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冬枣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安全第二十五条有效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冬枣种植基地生态环境保护和监测。禁止向冬枣种植基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