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冬枣种植基地生态环境保护和监测。

禁止向冬枣种植基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