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冬枣病虫害防控体系,开展病虫害预测预报,推进统防统治、绿色防控和应急防治。

冬枣生产者发现冬枣新型病虫害或者疑似检疫性病虫害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