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冬枣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安全第二十四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冬枣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冬枣苗木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记载产地、品种、繁殖材料来源、苗木流向等内容,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保证可追溯。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