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冬枣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二十二条有效冬枣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冬枣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冬枣,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识,标明产品质量等级。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