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冬枣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十八条有效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开展冬枣新品种新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工作,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冬枣生产经营者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共建研发平台、专家工作站等,促进冬枣产业关键技术、设备、产品的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开展冬枣新品种权申请,保护冬枣新品种权。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