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冬枣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十七条有效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冬枣产业的宣传、推介,扩大冬枣品牌的影响力。鼓励和支持冬枣品牌持有者参加品牌价值评估、展销会、博览会、推介会等活动,宣传自有冬枣品牌。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