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冬枣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十六条有效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推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伪造产地等违法行为,加强品牌保护,维护冬枣市场秩序。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