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规范“沾化冬枣”地理标志的管理和使用,鼓励和支持冬枣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沾化冬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符合条件的冬枣生产经营者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向商标注册人提出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种植、生产、加工、经营,并规范标注有关标志标识。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