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冬枣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十二条有效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壮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冬枣企业。鼓励和支持冬枣生产经营者之间采取订单生产、股权合作等方式,建立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和支持冬枣个体种植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或者成立家庭农场。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