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冬枣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十三条有效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单位开展冬枣品质科学研究,推进冬枣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和品牌打造,以新质生产力提升冬枣品质水平。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