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完善对科研失信行为的预防、调查、处理和修复机制。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科研诚信管理的主体责任,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