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有关科技创新工作。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