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解决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