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建立科技人才双向流动机制,畅通科技人才双向流动渠道。

扩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用人自主权,可以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引进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科技人才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才经本单位同意,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可以按照规定到企业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并取得合法报酬,也可以签订协议离岗创办企业,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取得的业绩按照有关规定作为职称评定、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